编辑:王海涛 发表时间:2021年5月18日点击:11

1957年11月,莫斯科召开了各国共产党和工人党会议,毛泽东在会上提出中国要在钢产量和其他主要产品方面15年内赶超英国。1958年5月,八大二次会议认为,中国正经历着“一天等于二十年”的伟大时期。会后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指导下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在“浮夸风”的裹挟下,供销合作社不可避免地陷入“大跃进”的轨道。
“大跃进”时期国合商业的第一次合并

1958年9月10日,刘少奇视察河北徐水县谢坊基层供销合作社。
由于供销合作社是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又承担着一部分国家任务,因此,在当时,没有强调供销合作社的特殊地位,往往把供销合作社作为一般商业组织来看待,用商品活动中供销活动的地位来说明供销合作社的重要性。因而,在农村基本上实现了农业生产合作化之后,特别是国营商业与供销合作社在业务经营上发生矛盾时,在商业战线上相当一部分人主张,在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基本完成,社会主义统一市场已经形成的情况下,供销合作社应当同国营商业合并。
刘少奇对此提出质疑,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向党中央口头汇报时也没有得到同意。但随着工业“并、转、升”和农业“一大二公”浪潮骤起,国合商业合并就不可避免了。
1958 年2月24日,国务院电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中央已经决定将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同城市服务部合并改称第二商业部(挂第二商业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两个牌子),省、县商业机构如何设置,由你们自行决定”。于是在改进商业管理体制中,多数省(自治区)是商业、城市服务、供销社系统的“三合一”。有些地方还出现了商业、城市服务、供销社、外贸、粮食等系统的“五合一”。大量精简机构,下放人员。
1958年5月26 日,李先念、程子华向党中央建议将第一、第二两个商业部合并起来。关于供销社的性质问题,他们认为:应将基层供销社及其以上的各级供销合作社,由集体所有制转化为全民所有制。社员股金可以退还社员本人,可以继续留在基层供销社,也可以转到农业社的供销部。6月8日,中共中央同意并批转了李先念、程子华关于两个商业部合并的意见。
同年6月30日起,第一、二两个商业部合并。12月20日,中央决定把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合并,基层供销社变成人民公社供销部,资金、商品、人事经营权全部下放人民公社。1959年供销合作社全部自有资金(包括公积金、社员股金)24亿元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同时,在计划管理制度和办法上,都实行了国营商业的一套制度和办法。供销合作社就由集体所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由民办变为“官办”。县以上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合并后,基层供销合作社实际上变成国营商业的基层商店。
供销合作社的“人民公社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适应人民公社化的形势改进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决定》。
1958 年农村开展了人民公社化运动。为配合人民公社化运动,1958年 12月 20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适应人民公社的形势,改进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决定》,明确提出,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针,农村财贸体制实行“两放、三统、一包”,即人员、资产下放,统一政策、计划和流动资金的管理,财政包干的办法。
此后,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合并,基层供销社变成人民公社供销部,资金、商品、人事经营权全部下放人民公社。1959年供销合作社全部自有资金(包括公积金、社员股金)24亿元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同时,在计划管理制度和办法上,都实行了国营商业的一套制度和办法。供销合作社就由集体所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由民办变为“官办”。县以上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合并后,基层供销合作社实际上变成国营商业的基层商店。
人民公社成立后,农户家庭经营的基本制度被彻底摧毁,农村合作经济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条件遭到破坏。供销合作社的服务对象由以家庭生产经营为基础的农户转换为“政社合一”的集体经济组织。人民公社建立“七站八所”及农村医疗、教育等制度,逐步取代了供销合作社以往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各种社会化服务。
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资金管理权、商品管理权、人事管理权、经营管理权全部下放给人民公社,出现了严重的经营管理混乱,任意赊销商品和预付货款,甚至拿走商品,动用资金,使基层财贸部门处于“半无政府主义”状态。此外,在“大购大销”运动中,供销合作社离开了国家计划的指导,主观主义地追求购销指标,盲目行动,放弃了商品检验,背上了沉重的包袱,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给农村经济造成严重的破坏,农业生产下降,农民生活困苦,也致使供销合作社事业受到严重损失。
学史小贴士
我国的供销合作社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人民政府管理之下,由广大农民群众自愿参加的、按合作制原则组织起来的、自成体系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和群众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的一条重要渠道。1956年1月,刘少奇对国营商业和合作社的分工合作问题曾说过一段话:“合作社在中国是一个大问题,五亿农村人口,是由合作社在做生意,零售额超过国营商业好几倍……合作社在农村采购是分散的,交通又不方便,生意难做。因此,从总体看,合作社的规模和它承担的任务,比国营商业大得多,如果没有多方面的帮助,特别是国营商业的帮助和支持,合作社的工作是做不好的。”
第一次合并,特别是把基层社下放,正是由于当时忽视了供销合作社商业的合作社属性,只看到商业性的一面。此外,受当时苏联把集体农庄作为合作化唯一正确道路的影响,把供销合作社视为生产合作社由低级向高级过渡的条件,这种否认供销合作社与农业生产合作社长期并存的思想,也对我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造成很不好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