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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集团党史学习教育专题二 |红色供销百天读53 扩大基层供销合作社和企业自主权

编辑:王海涛 发表时间:2021年6月2日点击:6



分步推进扩权试点,系统面貌焕然一新

 


《一场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辩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全党和全国人民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现在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点是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领导地大胆下放,让地方和工农业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1979年4月,党中央召开工作会议,正式确立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1979 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

  在此背景下,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对供销合作社的体制进行了分析,认为当时管理体制上有三个突出问题急需解决:一是独家经营,由过去的多种经济成分、多条流通渠道变成了一种经济成分、一条流通渠道,把社会主义的统一市场片面地理解为独家经营、独家市场;二是用行政办法管理流通业,行政命令多,经济手段少,公司名为企业实际上是行政管理单位;三是商品管理过多过死,什么商品少了能收上来统一管理,供应不足就实行定量分配,结果品种越管越多,数量越统越少,形成恶性循环。这些问题不改革,就不能调动企业和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不能把农村市场搞活,不能更好地为农民服务。因而,当时供销合作社的管理体制改革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入手,以基层社为重点。

  1979年11月20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了《关于扩大基层供销社自主权试点的意见》。自此,全系统开始了扩权试点工作。

  《关于扩大基层供销社自主权试点的意见》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扩权内容:

1、扩大业务经营自主权。试点单位有选择经营方式购销渠道的自主权。对农副产品,可以为上级社代购,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联营。基层供销合作社可以进城设立销售机构,也可以到外地自找销路。对工业品,可以直接从工厂进货,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2、扩大财务自主权。试点单位有费用开支审批权,有税后盈余分配权和使用权。

3、扩大人事管理权。试点单位对分配到供销合作社的职工可以择优录用,不符合基层供销合作社工作需要的可以拒绝接收。新职工经过试用不合格的,基层供销合作社有权辞退或延期转正。

4、扩大定价管理权。凡是允许议购议销的农副产品,试点单位可以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协商定价。直接从外地采购的三类工业品,凡是当地没有零售牌价的,可以根据按质论价原则,自行定价。对残损冷背商品,可以自行确定处理价格。

  企业扩权试点率先在四川、湖北等地开始,收到明显效果。1980 年8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召开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工作汇报会,交流试点情况和经验。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进行了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试点单位有基层供销合作社3885个、公司650个,在全县范围内普遍进行扩权试点的有127个。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扩权试点初见成效,企业自主权增大,职工积极性普遍提高,买卖比过去做得活了,流通渠道有所畅通,传统的购销关系得到恢复,经济利益与经济责任相结合,企业管理有所改善,支农工作明显加强。

  根据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的经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在1980年12月9日,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基层供销合作社自主权的意见》,把这项工作由点到面逐步推开。

推行经营责任制,基层社和企业自主权进一步扩大

 


安徽无为县供销合作社试行“以队组织,分户交售、分户结算”的棉花收购新方式

  1980年和1981年的企业扩权工作是把供销合作社当作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权仍然不能落实。1982年以后,随着供销合作社经营责任制的推行,特别是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的自主权才逐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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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责任制的特征是责、权、利相结合,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赋予企业相应的权力。各地在推行经营责任制时,一般都规定基层供销合作社有以下自主权:计划制订权、业务经营权、财务管理权、人事管理权、物价管理权。

  1980 年9月,黑龙江省宾县供销合作社在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基础上,将2个亏损多年的基层社分销店承包给职工个人经营,当年扭亏为盈。


黑龙江宾县把部分供销合作社分别承包给职工个人或小组经营

  1981 年初,国务院负责人说:“黑龙江宾县供销合作社把长期亏损的两个分销店包给销售员个人经营,他们想办法搞好服务,节约开支,很快扭亏为赢。可以考虑,先把小型零售商店和服务网点逐步办成独立核算、自负益亏的企业成合作商店、合作小组,有的可以办成夫妻店,经过试点逐步推开。”


  1981年5月30日《人民日报》对宾县供销合作社试行三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做法给予报道。

  1981年6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推荐了宾县供销合作社试行经营责任制的经验,要求各地供销合作社以积极态度进行试点。

  1981年10月23日—26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在北京召开了经营责任制座谈会。会议印发了《实行经营责任制的意见》,明确了实行经营责任制的意义和目的等6个问题。

  1983 年2月10 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关于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提出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都要大力推行以承包为中心的经营责任制。



  《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关于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1984年7月19日,国务院批转的《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报告》中指出,推行各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后,除了奖金,供销合作社在税后盈余中“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动分红基金”。这就为经营责任制的推行创造了有利条件。据1984年10月统计,实行经营责任制的单位已占经营单位总数的93%。1986年以后,部分地方供销合作社进行了租赁经营的试点,进一步扩大了自主权,经营更加灵活。

  随着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自主权也相应扩大,在为农生产、生活服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方面,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摘编自《供销合作社史话》《中国供销合作社发展史》《中国共产党简史》)